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420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乐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
被申请人: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42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已经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货款,故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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