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176号之一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顺生,董事长。
被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5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35元,由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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