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4209号之一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乐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两项合计2,345元,由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