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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教育局与上海臻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南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乐顺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思南县教育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6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思南县教育局上诉称,合同已明确约定“交货地点:思南县教育局指定安装的学校”,后附学校名单均在思南县范围内,合同履行地明确具体。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思南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系争《思南县教育局“班班通”成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交货地点”不能视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琪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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