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993号
原告: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树岭村环湖路18号汉北首府4栋1单元8层2室。
法定代表人:蒲春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吉顺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纪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兴邦绿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霍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