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5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256号2幢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47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古蔺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省古蔺县太平镇长征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08377646R。
法定代表人:游钦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蔺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泸仲字第20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古蔺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古蔺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履行(2019)泸仲字第201号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20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四*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古蔺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05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