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3民初165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256号2幢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479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青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