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389号
原告: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5栋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3X63L。
法定代表人:唐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原告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皎焯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