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312号
申请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9335579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8WH84。
被申请人:曹振宇,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振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振宇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天润工业园一期5栋3层4号【权证号:蔡071002787,房屋面积691.13平方米】房屋,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1097701390065172255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曹振宇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天润工业园一期5栋3层4号【权证号:蔡071002787,房屋面积691.13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 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