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9335579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8WH84。
法定代表人:**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律师费26000元、保险保全费4140元、案件受理费23056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298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武汉市蔡甸区***5栋/**3层4室(证号:蔡071002787)的房屋(轮候查封期限到2024年7月12日,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房屋暂不宜处置;
4.本院通过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捷达”牌(车牌号为:鄂A9××**)车辆、“捷达”牌(车牌号为:鄂A9××**)车辆及“指南者”牌(车牌号为:鄂AJ××**)车辆(查封期限到2023年7月13日,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无法处置;
5.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信息,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