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7107号
原告:*先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先传诉被告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先传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先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先传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原告姚先传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宇
人民陪审员祁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