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93355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8WH84。
法定代表人:刘训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上诉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3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武汉市洪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按不动产所在地和施工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故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此享有管辖。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第六条约定,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明确、单一,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湖北省黄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31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子雄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