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02执保1200号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