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858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万贻平,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罗建红,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贻平、罗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贻平、罗建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贻平、罗建红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