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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8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罗建红,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38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建红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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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建红存款8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