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02执保1171号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分公司名下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尾号5814账户215004.37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已查封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J6××××、赣J6××××两辆机动车。(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