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016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
法定代表人:魏德福,公司总经理。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