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省华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航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其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航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兴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兴隆街镇兴松村十二社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元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马到镇货场北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光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路40附**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宏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批发市场0﹟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袁昌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袁昌秀、卢氏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西昌乾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华璟实业有限公司、西昌航宇商贸有限公司、西昌航川运输有限公司、四川顺通矿业集团兴达煤业有限公司、西昌元象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中宏博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271元,减半收取134713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135.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长 韦丽婧
审判员 陈 洪
审判员 刘巧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