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10号
申请人: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F1E1U7Y。
经营者:文朝元,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戴斌,系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路40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0644904322。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6月11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23003901303162258)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