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900号
原告: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F1E1U7Y。
经营者:文朝元,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910757,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路40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0644904322。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阳乌当兴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