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81民初850号
原告:***,女,1965年6月出生,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出生,住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1#409室。
法定代表人:倪良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佳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2017年2月14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顺佳达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应被列为共同被告;2、借款转入***个人帐户,并不能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且此笔款是顺佳达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现公司不应承担;3、借款时实际只借了295500元,当时扣减了当月利息4500元,是“砍头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顺佳达公司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原告当日将借款300000元汇入被告***帐户,***于当日给付原告4500元作为当月利息。2018年2月27日,顺佳达公司股东***、诸学芝、龚俊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公司股权100%转让给***指定人名下,并就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在建工程、劳动关系作了约定,如受让方因此造成损失,有权向转让方行使追偿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内容。
另查明:借款后,***、诸学芝及公司工作人员周佳佳等陆续支付借款利息至2018年7月14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被告身份复印件、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借款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有选择是否起诉担保人的权利。借款已汇至被告***名下,被告对借款实际占有,具有所有权,被告当日支付了当月的利息,不用认定是“砍头息”。公司股权转让,转让的是股权,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其效力不及于合同外第三人,不能影响公司作为承债主体应尽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5元,由被告***、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