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财保2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巢湖市铸造厂路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96982。
法定代表人:倪良根,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东英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职业高中院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顺佳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铸造厂路房屋(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