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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3431号
原告:王智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迎宾馆一期九号商业楼。
负责人:路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沃金大夏。
负责人:张素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泓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陈宝臣,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第三人:河南大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义务商贸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波,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邵菊花,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第三人:刘斌,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第三人:刘小强,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第三人邵菊花、刘斌、刘小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东,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刘小东,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白壁镇西柴村273号。
原告王智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陈宝臣、河南大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菊花、刘斌、刘小强、刘小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智勇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原告王智勇负担。
审判员 胡 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