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白水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9月19日,汉族,秭归县人,住秭归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235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佳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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