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当阳市。
被告: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50654017P),住所地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施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湖北博大护栏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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