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70208517。
法定代表人:喻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英山县大别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09742483J。
法定代表人:柯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大别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英山县大别山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4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会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