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4428号之一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3B。
法定代表人:倪某1。
被告:山东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38号怡乐园沿街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9。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计1974元,诉讼保全费1432元,合计3406元(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