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21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与苏州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