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21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与苏州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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