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

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6169号
原告: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梅水路58号万象江山一期SY-15商业17.18.19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638216400。
法定代表人:张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铤琨,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坦西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606761578755F。
法定代表人:张展炽。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泳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铤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72331.53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历史名称为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史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8月6日共同签订《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坦西工业区内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大涌以北,工程工期为365日历天,合同总价为12732134.29元,结算工程量以工程竣工实际工程量为准,大包干的除外。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
《标准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该工程早已于2016年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结算审核,该工程结算金额为9510542.52元。但是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无故拖欠原告工程款,至今仍有4672331.5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另外,质保期已过,被告却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鉴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均无异议,但被告不是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该工程实际受益人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合作经济社,被告只是形式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代股份社进行标招标,项目的实际使用人为股份社,工程款应由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合作经济社进行支付。被告之前支付的款项都是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合作经济社请款,经其批准后,将款项转给被告,被告再支付给原告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6日,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包的坦西工业区内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大涌以北,工程工期为365日历天,合同总价为12732134.29元,结算工程量以工程竣工实际工程量为准,大包干的除外。合同第81.1进度款约定“……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后,按两年分摊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半年支付1次,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结算价的95%。6.余下工程款(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质期满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2015年7月16日,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了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并约定“所有委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或无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该工程于2016年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结算审核,该工程结算金额为9510542.52元。至今仍有4672331.5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另外,案涉工程质保期已过。
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变更机构名称为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7月3日变更机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005年5月22日,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顺府办发[2002]37号《关于完善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知如下:一、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对村(居)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二、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可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属行政架构),负责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三、新成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其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经理)或办公室管理人员,均要经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村(居)委会任命,村(居)“两委”成员不得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问题
首先,涉案工程是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与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次,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已于2020年7月3日变更机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故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原、被告签订的《标准施工合同》约定“……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后,按两年分摊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半年支付1次,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结算价的95%。6.余下工程款(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质期满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双方于2016年2月10日在进行了竣工验收,该工程结算金额为9510542.52元。至今仍有4672331.5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另外,质保期已过,按照约定“所有委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或无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按约定向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4672331.53元、退还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2331.53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36606.71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