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5570号
原告:张根生,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4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怡,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生与被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根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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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云杰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