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4-21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41、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汉文,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剑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苏州万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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