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晟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自生、马越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7财保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现住磁县。。
被申请人:马越,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第三人:河北晟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
申请人*自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越在第三人河北晟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该款在磁县教育局)。申请人***以其证号为磁国用(政)字第12747-14号土地及地上房屋一套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越在第三人河北晟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该款在磁县教育局);
二、查封***位于磁县磁临路南体校院内证号为磁国用(政)字第12747-14号土地及地上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