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5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龄不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世纪家园6号楼6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龄不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学诉被告***、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