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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5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孟显会,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日,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世纪嘉园小区6号楼6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涌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显明
审判员姚海柱
人民陪审员潘凤合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