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赤峰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永业广场支行××内存款2458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赤峰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永业广场支行××内存款245870元。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赤峰市××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