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宇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赤峰宇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605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逸潇,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宇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办事处正峰商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德禹,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宇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孔 宪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宝多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