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70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719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柴彩霞,女,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7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执行助理袁政堂
书记员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