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9756号
原告:禅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交通运输局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71906。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州区安阳乡人民政府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五一村七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201013927075J。
法定代表人:李某2,系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系该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禅某与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应追加甘州区安阳乡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为由,申请追加甘州区安阳乡人民政府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准许。审理中,原告禅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禅某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16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