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花,系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00元,承担利息2250元(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36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25元,由**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14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卡。
3.2019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19年5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5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
6.2019年5月14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住的甘州区××号调查,经同其邻居谈话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不在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8.2019年6月12日,执行人员到××××调查了该校团总支书记,其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份辞职离开学校,现具体情况不明。
9.2019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627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佘文俊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学强
书 记 员 王 璇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