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州区党寨镇马站村民委员会、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民初983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州区党寨镇马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召村,系该村委会主任。23

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杰,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州区。

被告:朱兴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张成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张成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宋祥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朱斌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袁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州区党寨镇马站村民委员会、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朱兴明、张成杰、张成峰、宋祥林、朱斌年、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已减半收取),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012元。

审判长李娟

人民陪审员李多福

人民陪审员黄钰财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