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4民初92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潇,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杰,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7xxxx。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
原告***诉与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20元,退还其160元。
审判员 王延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