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3998号
原告:江苏**美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古城路12号7幢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23697391K(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交通运输局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719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美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美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美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江苏**美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90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