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592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351044G,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张掖大厦2楼。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现羁押于张掖市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李**,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3**201室。
被告: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271906,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文庭苑商铺。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男,1999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张掖商贸有限公司、**、***、李**、***、甘肃神工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同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5元,减半收取24152.5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璧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