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870号
(2021)吉0194民初1870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沣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友.华城国际三期(公建)第9幢0单元13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岳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千驰,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沣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千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沣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千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沣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千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7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省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馨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