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8373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岩大房文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利忠。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清路南苑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姚启志。

原告***诉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于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康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