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8373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岩大房文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利忠。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清路南苑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姚启志。
原告***诉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于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康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