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593号
原告:德州鹏盛源苗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猪场路东首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女,30岁,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德州鹏盛源苗卉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鹏盛源苗卉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鹏盛源苗卉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鹏盛源苗卉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