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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6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托代理人:张骐,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普金家园1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94533946。
法定代表人:刘明峰,董事长。
***与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民终4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01053.8元及截止2020年8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9776.42元和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0105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8元、财产保全费3279元、执行费77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明峰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除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外(均未扣押到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明峰的去向。且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截至2022年6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有车辆,但查封车辆未扣押到案,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6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孙立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