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爱立特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凯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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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执2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228970254。
法定代表人卢丹金。
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普金家园1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94533946。
法定代表人刘明峰。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4民特822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区域调整,成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164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汽车六辆,并责令交付,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凯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27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曦晔
执 行 员 王 林
执 行 员 吴黛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