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爱立特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某某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1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汉族。

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普金家园****,组织机构代码:749453394。

法定代表人刘明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8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3231.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1日),但冻结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及有价证券。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我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峰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1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夏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