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加格达奇区杭洲湾商厦、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2701民初110号
(2016)黑2701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男,2007年7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洲湾商厦,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
原告***与被告*****杭洲湾商厦、被告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不是主要责任方为由,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山东鑫宏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